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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何雪蓮)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在隨縣均川鎮兩戶鄰居之間卻因為誤會產生糾紛險些釀成大禍。近日,隨縣檢察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被告人賀某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賀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22年10月25日早晨,村民胡某夫妻如往常一樣從自家水井抽水做飯,卻發現抽出來的井水呈白色并帶有農藥味。胡某原以為是村里最近打農藥滲下來的地表水,可是在繼續抽了半缸水之后發現,井水依然呈白色。夫妻倆頓覺不對勁,于是決定去到距家約50米的水井處把井蓋掀開查看情況。這一看嚇了胡某夫妻一跳,井中散發著刺鼻的農藥味,井旁還有散落的白色粉末,二人當即報警。
經民警現場勘察,提取水樣和水井邊緣白色粉末送檢,檢出井水與白色粉末均含有劇毒農藥成分。
經調查,該毒藥系胡某鄰居賀某故意投放。原來,事發前兩天,賀某發現自家房頂有半塊磚頭,與此同時胡某從其自家樓頂往下走,賀某遂認定是胡某往自己房頂扔了磚頭,且賀某一直認為胡某妻子曾多次在村里講自己壞話,于是決定報復胡某一家。10月23日晚9時許,賀某趁著夜色朦朧將3瓶農藥倒入胡某家水井,隨即離開。
到案后,賀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經過,并積極給付賠償金1萬元,取得胡某諒解。
受案后,承辦檢察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綜合考慮賀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法院采納并作出上述判決。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賀某存在的溝通障礙、極端思想、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是導致本應互幫互助鄰里關系最后演變成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倘若賀某能夠與胡某及時溝通解開心結,就不會因“小誤會”險些釀成“大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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