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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謝明)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都夢想在繁忙的城市里有一所帶私家小花園的房子,工作之余可以在花園里栽花種草、陶冶情操。一些置業顧問就抓住了這個心理,在推銷一樓房產的時候,告訴購房者可以近水樓臺先得月,將一樓的綠地圈起來建私家小花園。那么購一樓送花園的約定是否有效,一樓的業主能否圈建私家小花園呢?
李某某一直想購買一套帶私家花園的房子,而帶花園的別墅價格太貴。一新建樓盤的置業顧問張某某聽說了李某某的需求,就告訴李某某,購買該新建樓盤一樓的商品房可以隨便圈建小花園。如此正合李某某心意,于是李某某就與開發建設該樓盤的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在購房合同中并未約定有花園,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購商品房的平面布局及實際交付標準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準。合同簽訂后,李某某依約付清全部購房款,但是收房后發現購買的一樓房屋無法圈建私家小花園。李某某認為自己購買一樓的房價高于二樓,現在又不能圈建私家小花園了,就要求房地產公司退還購房差價款。雙方協商無果后,李某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規劃中的小區公共綠地應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任何人無權單獨占有使用。房地產公司置業顧問張某某與李某某就涉案房屋 “花園”的約定,其本質是通過侵害第三方利益的違法方式約定改建一個不屬于李某某的花園,該約定應屬無效。李某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花園”亦無約定,該部分公共綠地不屬于李某某所購房屋的組成部分。根據李某某簽署的其他文件,亦可以看出房地產公司在與李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合同履行內容做了明確的提示說明:“商品房的平面布局及實際交付標準或其他相關未盡事宜,以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準。”房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并不存在違約行為,遂判決駁回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一樓附帶花園的商品房時,一定要了解清楚花園的規劃屬性,查清其屬于公共綠地還是專有綠地,只有明示屬于個人專有的綠地才能獨占使用。其次,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核對合同條款,看清楚合同條款中對于附屬的花園綠地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只有合同中對花園綠地有明確約定時,如果收房時沒有花園,才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最后,消費者在購房時,對于贈送花園的性質存在懷疑時,切不可抱僥幸心理,如果私自將公共綠地改建為私家小花園,則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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