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記者 張揚)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9月1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決懲處職務犯罪,從嚴適用緩免刑。
據統計,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一審案件302件573人,已審結269件,判處罪犯488人,涉案食品藥品總金額達9564萬余元,判處財產刑總金額1.046億余元,追繳違法犯罪所得1945萬余元。
通過對這些案件進行調研發現,當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呈現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網上網下相互交織勾連、多種犯罪手段組合實施等特點。犯罪分子組成分工明確、結構穩定的犯罪團伙,利用社交平臺以及電商平臺,發布廣告兜售假劣商品,組建龐大銷售網絡,并與網下生產、倉儲、運輸活動勾連,涉網犯罪呈現快速增長趨勢。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對于具有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予以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堅決懲處職務犯罪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嚴格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并受賄的,以相關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并罰。
堅持最嚴處罰,讓犯罪分子無利可圖
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加大財產刑的判處與執行力度,用足、用好罰金、沒收財產、禁止令、從業禁止等刑罰手段,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同時也要避免以罰代刑,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繳違法犯罪所得,堅決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從嚴適用緩免刑
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免于刑事處罰應從嚴掌握。有5種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1,2年內曾因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
4,犯有數個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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