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地處長江中下游,長江干流南岸,位于黃石市陽新縣東南部,屬長江一級支流富水河下游。2012年12月10日,省政府將網湖列入全省第一批湖泊保護名錄。
2014年至2016年,養殖公司向其承包經營的網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進行養殖,陽新縣環保監測站2016年11月編制的《網湖(大湖)水體總磷超標調查報告》記載,網湖大湖水質總磷超標主要原因是過量養殖、大量投肥,周邊精養魚池也有一定的貢獻值。2018年1月21日,省環科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受托對案涉養殖投肥行為進行鑒定,認為網湖水樣總磷濃度均顯著超過基線水平,達到環境損害確認的基本要求,并采取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出2014年至2016年間投肥養殖造成網湖水體環境損害的最低數額為1946776元。
黃石市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養殖公司污染環境的線索,指定陽新縣檢察院立案調查。經過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后,未有適格的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省檢察院指定武漢鐵路分院就本案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11月19日,武漢海事法院在湖北省黃石市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養殖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網湖大湖水體環境損害費1946776元,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二、養殖公司在一家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媒體、內容、版面、字體需經法院審核。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則由法院選擇媒體刊登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養殖公司負擔。
本案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體體現。二是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體制改革,院庭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具體舉措。三是武漢海事法院堅持公正司法,充分發揮長江生態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生動寫照。四是體現堅持注重預防、公共參與的環境司法理念和原則,庭審過程全程公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增強了環資審判公信力。五是本案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探索建立協同保護、立體保護、區域保護、全方位保護制度,推動形成長江大保護的強大合力。
本案還體現了保護與發展兩大主題的協調,促進了公眾環保意識的提高和當地政府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選送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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