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2009年3月出生,居住于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某電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源公司”)附近。在張某某兩歲多時,其父母發現張某某較同齡兒童發育遲緩,遂將其送往醫院診治。經醫院進行血液鉛濃度檢驗,其結果為121μg/L,出院診斷為兒童注意力缺陷多動障礙,精神發育遲滯,腦癱后遺癥。根據《兒童高鉛血癥和鉛中毒預防指南》(衛婦社發〔2006〕51號),兒童正常血鉛含量大于或等于100μg/L為鉛中毒。2011年至2016年期間,張某某所花醫療費為152156.59元。
張某某家人認為張某某的病情系由電源公司的排污行為造成,電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2016年11月21日,張某某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向蔡甸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蔡甸區法援中心指派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君代理張某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張某某的居住地進行調查走訪,并且為張某某梳理了環境損害賠償具體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經過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后,援助律師于2017年6月代表當事人向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階段,蔡甸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某的病因無法鑒定,不足以證實張某某的病情系由電源公司超標排污引起,故判決駁回張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4月15日,張某某父母不服該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李君律師反復提出了“鉛中毒是造成腦癱的病因之一,也就是鉛中毒與腦癱之間具有關聯性,且張某某母親懷孕時、張某某出生后一直居住在電源公司附近,其與電源公司存在鉛排放超標存在關聯性。”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李君律師的代理意見,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7月26日,蔡甸區人民法院立案重審,李君律師再次接受蔡甸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繼續代理該案,并重申了前述代理意見。蔡甸區人民法院采納了李君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電源公司賠償張某某醫療費152156.59元、護理費1061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173217.59元。
電源公司不服該重審判決,遂上訴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4月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就是一起較為典型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根據環境污染糾紛因果關系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以及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應當由具備行業知識的電源公司證明血鉛含量超標與腦癱之間不具有關聯性,其排污行為與受援人遭受的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而不是苛責受援人證明其損害與環境污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該案例2019年被司法部收編入典型案例庫。
選送單位: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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