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陳亞莉)近日,漢陽法院審結一起酒駕導致交通肇事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9年11月,李某與朋友一起吃飯、喝酒后駕車回家,駛到江堤中路附近時,與前方騎電動車在同一車道內同向行駛的汪某發生碰撞,汪某受傷。李某棄車逃離現場,被害人汪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當晚,李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檢測,李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47.75mg/100m1,其駕駛車輛案發時的車速為78.6km/h。被告人李某被認定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汪某無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離現場,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李某逃逸后又自動投案,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李某的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親屬大部分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已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予以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針對汪某死亡的賠償問題,汪某家屬以肇事者李某和李某車輛的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漢陽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汪某家人11萬元,保留向被告李某追償的權利,被告李某除前期墊付的10萬元外,還需賠償汪某家人40萬元。
漢陽法院法官強調,行車無小事,酒駕不可為,要為自己、為家人、為他人負責,切莫因一時僥幸放任事故發生,導致失去自由,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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