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張馨文)日常生活中,煙酒零售商回收禮品煙酒再轉手出售的情形司空見慣。3月14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一零售商因出售的回收酒被鑒定為假酒,被法院判處高達價款十倍的賠償。
2019年12月12日,武漢市民李某花27600元,在某煙酒城購買12瓶“貴州茅臺酒”。李某購酒后,發現所購“貴州茅臺酒”有假,便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酒水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產品辨認表,表示送辨產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案件審理過程中,該煙酒城稱涉案酒水均為散裝回收禮品酒,沒有產品合格證件,不清楚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煙酒城作為涉案酒水的經營者,應當通過正規的購貨渠道購買并嚴格查驗酒水的合格證件,但煙酒城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審查義務,屬于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應向李某退還貨款并處十倍賠償27.6萬元。
事后,煙酒城不服一審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0月,武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武漢中院立案一庭法官張文浩提醒,商家不要心懷僥幸地收購來歷不明的煙酒,總有火眼金睛的市民,更有法律十倍賠償的鐵拳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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