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王田甜、孫文楷)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一周年。近日,記者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年來,武漢兩級法院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相關規定,打好刑事、行政、民事審判“組合拳”,落實宣傳預防、打擊破壞、修復治理“全鏈條”保護,推動法院、檢察、公安、行政職能部門同答“一張卷”,共審理涉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222件,參與搭建多個“大保護”合作平臺,全力呵護母親河肌體健康。
每一起案件都是一次生態文明普法課
“今天的庭審,讓我加深了對行政訴訟法和長江保護法的了解,對如何提升執法水平、如何依法履職也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2021年4月8日,硚口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硚口區檢察院訴被告武漢某水務和湖泊局未正確履行職責一案,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以來,湖北省首起涉長江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硚口區人大、各區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代表70余人旁聽庭審,庭后交流心得。

2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硚口區法院進行遠程視頻庭審。通訊員供圖
該案源于另一樁刑事案件。2019年6至9月,被告人鄧某、陳某等10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且明知長江武漢段處于禁采期的情形下,使用一艘非法改造的“三無”采砂船與三艘運砂船,趁夜潛入長江非法采江砂12萬噸,價值人民幣近790萬元,硚口法院于2021年2月判處鄧某等特大盜砂團伙十名成員1年2個月至4年2個月有期徒刑。
硚口區檢察院在偵查此該案時發現,某水務和湖泊局存在未正確履職的情形,遂依法向硚口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起訴人硚口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武漢某水務和湖泊局未正確履行職責一案庭審現場。通訊員供圖
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辯論,合議庭當庭判決該水務和湖泊局未正確履責、行為違法。聽后,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表示服判,并承諾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實加強自省自查,全力貫徹執行好長江保護法,切實維護長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態安全。
除了公開庭審,2021年,武漢兩級法院還在官方微博微信、今日頭條、抖音等平臺開展長江保護法、長江流域“十年禁漁”司法行動、非法捕撈案件“增殖放流”活動宣傳30余次,積極進鄉村、進校園、進企業開展長江保護法及環境保護法治宣傳。
市法院環境資源庭副庭長褚金麗表示,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把長江保護法宣傳貫穿司法全過程,加強文書說理,強化判后釋疑,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把每一份判決書都當作一張法治宣傳單、把每一件涉長江環境資源案件都轉化為一次普法課,努力提升全社會保護母親河的共識。
每一次打擊都務必依法、精準、長效
2021年4月,被告人劉某在東西湖區將軍路街府河水域,使用電捕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長江野生魚4.7 公斤,被民警當場抓獲,劉某因此付出慘痛代價。
“府河系長江武漢段一級支流,魚類資源豐富,是重要經濟魚類產卵場。劉某在江中捕魚雖然只有4.7公斤,但捕撈行為發生在禁漁期,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捕撈漁具實施捕撈,必然會對作業水域的魚類資源自然補充過程造成相應的不利影響,經認定劉海強采用電擊方式造成成魚直接損失量大約為18.8 千克,幼魚直接損失量約為4200 尾、間接損失量約為10279 尾。”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專家調查認定。

長江武漢漁政碼頭,12位執法人員代3名違禁在長江捕魚的被告人將73.76公斤成魚、13.83萬尾魚苗放還長江。通訊員供圖
東西湖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被告人劉某系初犯,歸案后認罪認罰,愿意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被告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責令其在長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魚18.8 千克、幼魚14479 尾,支付損害和修復評估費用人民幣3000元。

江漢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在長江新螺段白鰭豚自然保護區水域非法捕撈刑事案件。通訊員供圖
據悉,為保護長江漁業資源,推動“十年禁漁”決策落地,全市法院持續重拳快打非法捕撈犯罪。2021年共有63名非法捕撈被告人受到民事或刑事處罰。對于“電毒殺”“絕戶網”“攔河大毫”等各類涉漁違法犯罪,法院堅持準確把握入罪條件,確保“罪罰相當”。
水域、生態遭破壞,司法審判該如何“替天挽損”,又如何在司法判決中貫徹新發展理念,助力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一直是環境資源審判中的難點,也是必須拿下的“制高點”。
2021年5月,熊某等人在長江中游武漢主城區河段盜采江砂2160噸,影響河道安全,造成防洪安全隱患,破壞長江底棲生物生存環境,江漢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支付生態修復費22萬余元,用于河床回填修復。
一年來,全市法院責令相關案件被告放流成魚約4700千克、幼魚283萬余尾,補植水杉300 株,支付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79萬余元。還先后在新洲漲渡湖濕地、江夏五里界錦繡山建立兩處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將基地作為“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恢復性、替代性裁判內容的執行場所。


武漢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通訊員供圖
每一次“攜手”都是保護效能的“擴容”
流域保護不能拘于一時一地,必須堅持系統、整體思維。在長江保護法的指引下,武漢兩級法院積極構建審判協作機制、行政司法聯動機制,與相關法院、檢察、公安、政府職能部門等同答“一張卷”,共筑長江生態“大保護”。
堅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執法。2020年6月,湖北某建設公司為方便裝卸砂石,在位于長江水域的江夏區某碼頭違法填占河道,填占土方約1000m3,嚴重妨礙了長江航道和行洪安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但公司拒絕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遂向江夏區法院提起行政強制執行申請。
接到執行立案申請后,法院迅速核查,發現該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完全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為避免因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影響公司的后續經營,法官趕緊與該公司負責人聯系,敦促其繳納罰款和罰款。在法官的教育提醒下,公司很快向行政機關繳納罰款。
一年來,全市法院裁定準予恢復林地、強制拆除違建、執行行政處罰等涉長江保護強制執行申請41件,有力捍衛行政執法權威。

江夏區法院干警巡湖,保護梁子湖生態。通訊員供圖
同飲長江水,共護母親河。2021年,市法院與孝感、漢江、荊門、襄陽、十堰等地中院以及武漢海事法院簽訂《湖北省漢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江夏法院、東湖法院與鄂州市梁子湖區法院、黃石市大冶市法院、咸寧市咸安區法院簽訂《環梁子湖水域環境資源保護司法協作框架協議》;江夏法院與區檢察、公安、生態環境、水務和湖泊等部門共同簽署《武漢市江夏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司法與行政協作框架協議》;市法院繼續發揮行政司法聯動機制作用,向市生態環境局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2批34件。如今,武漢兩級法院線狀前推、扁平合圍,聯合多方力量,不斷推進長江流域生態跨地區跨部門同護共治。
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程繼偉表示,長江保護法是我國首部流域專門法律,對如何開展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作出了科學指引。經過一年的實施,我們深刻感受到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破壞長江生態案件高發態勢得到遏制,“萬里長江水云闊,一江碧水萬古流”,作為環境資源法官,我們將始終扛牢時代賦予的重任,認真履職盡責,努力描繪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新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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