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陳亞莉、余艷艷)原告方某甲與妻子離婚后,將房屋過戶給兒子方某乙,后方某甲繼續居住在該房屋,2020年底,方某乙將房屋收回,不讓方某甲居住。方某甲向武漢市漢陽區法院起訴,漢陽法院判決方某甲與兒子方某乙共同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方某乙不服判決,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近日,武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12月,方某甲與妻子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登記于方某甲名下的位于漢陽的一處房屋歸方某乙所有。后方某乙起訴方某甲,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方某甲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訴訟過程中,方某乙表示訴爭房屋過戶給方某乙后,方某甲可在該房屋內居住。2019年4月,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方某乙名下。之后,方某甲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
2019年9月方某甲因工作原因,需長駐外地,便將房屋出租。2020年11月左右,方某乙與承租人協商后收回房屋,并將房屋門鎖更換。2021年,方某甲回到武漢,發現房屋已換鎖,便向方某乙要求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因與方某乙協商不成便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雖為方某乙,但方某乙曾在之前案件訴訟期間作出承諾,方某甲可以在涉案房屋居住。該承諾系方某乙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具有約束力。方某乙稱雙方未簽訂書面居住權合同,亦未進行居住權登記。雖《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這個案件中,方某乙在民法典施行前作出給予方某甲居住權的承諾,若僅以雙方就設立居住權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且未設立登記為由否定方某乙作出的承諾,則有違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也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某乙系方某甲之子,其取得涉案房屋系方某甲的贈與。方某甲在武漢市無不動產登記信息,沒有固定住所,方某乙向法院作出居住承諾后,更應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因此法院支持方某甲要求與方某乙共同擁有涉案房屋居住權的訴求。方某乙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事人雙方是父子關系,二者之間應具備人類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感情,父母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兒子所有,是父母對兒子的善意饋贈,兒子系無償取得、繼受取得,其后即使兒子不愿意與父親共享房屋居住權,父親也未對房屋所有權歸兒子所有提出法律爭議,僅僅是希望繼續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且父親在武漢無其他固定住所。本案在衡量法律尺度的同時也兼顧倫理的限度與情理的溫度,靈活運用法律原則規范和具體規則,綜合考慮多方因素與案件產生背景,作出情理法相融合的判決,體現法律對父子親情的尊重與保護,符合主流民意,彰顯了尊敬長輩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對維護家庭和睦、樹立家風文明與營造和諧社會具有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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