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劉霞)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居民建筑向高層模式發展,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給廣大市民正常生產、生活造成極大困擾,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高空拋物案,某小區單元樓3樓以上10余戶業主被判決立即停止向樓下拋擲物品的行為,共同賠償3樓業主訴訟費用1000余元。
基本案情:
武漢市某小區1棟房屋1-2樓為商業用房,3樓及以上為住宅,二樓頂有可供三樓使用的露臺。老李是該棟房屋1單元301室業主,其購房屋時與開發商訂立平臺使用協議,約定相應露臺由其使用。老李搬入后,將露臺作為生活區域并進行一番修葺,但不時有臟水潑落、書本扔出,還有玻璃碎片、煙頭、衛生巾、鞋子甚至嬰兒車等各類物品從天而降。為保障自身安全,老李在露臺搭建安全棚。但好景不長,安全棚也被從天而降的鐵夾子砸破,老李在業主群維權無果,遂將其樓上所有業主訴至法院,要求停止拋物行為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高空拋物行為確實被法律所禁止,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應當被大家共同遵守,既然法律有明確規定,禁止拋物不應作為一項訴請在個案中予以處理。此外,因老李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的衣物及安全棚毀損、訴訟材料打印費等相關損失系樓上住戶侵權所致,應自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決駁回老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拋物行為。老李對露臺享有使用權,任何人均不得妨礙其對該露臺的合理使用。雖然參與訴訟的住戶陳述未曾有拋物行為,但老李提交的證據顯示其露臺上確實有玩具、書本、硬物等大量拋棄物,這些拋棄物不僅影響了老李對露臺的合理使用,還危及了老李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侵權人應立即停止拋物行為。2、關于損失賠償。因老李缺乏證據證明潑水、砸下木塊毀損安全棚以及扔鐵夾砸穿安全棚的行為分別系其所稱的501室、801室及1001室業主所為,故其要求該三戶業主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然而,老李遭受案涉高空拋物行為并受有損失屬實,其所在社區和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后仍未能確定具體拋物人員,即使相關業主陳述拋物行為非其所為,但并未提供其不可能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三款規定,應由樓上全體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結合證據分析,由樓上單一住戶實施多次拋物行為的可能性較小,樓上多個住戶分別實施該類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由樓上各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具有合理性。因老李為支持本案訴訟確實支出了1000余元的材料打印費用,故由其樓上10余家住戶平均承擔該筆費用。武漢中院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樓上住戶立即停止向樓下拋擲物品的行為,并賠償老李1000余元的材料打印費用。
法官說法( 武漢中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 何義林):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高空拋物行為屢禁不止,頭頂安全不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法律切實落地。任何人因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對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或者損害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司法的作用就是將“紙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將法律由理論變為實踐并具備強制執行力和現實威懾力,即使禁止高空拋物已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樓上住戶實施該行為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此作出判決,判令禁止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以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此外,現代聚居生活使人們形成了緊密相連的利益共同體,大家休戚與共,部分住戶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導致樓下住戶遭受損失的,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由所有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住戶給予補償。因此,鄰里之間應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加強團結、互幫互助,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為整治城市之痛、構建和諧社會齊心發力。
(老李、地址均為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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