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楊旖旎、王田甜)公墓管理處對二十年老墓進行搬遷,消息不明的家屬掃墓時發現墓位“消失”,遭受精神痛苦,為此將公墓管理處訴至法院。
2011年6月,某公墓管理處在當地報紙上發布遷墳公告。因死者近親屬江某未留下聯系方式,且多年未去掃墓,導致某公墓管理處無法聯系其商量墓位重新安置事宜。2019年5月,江某去掃墓時才發現妹妹的墓地已不見蹤跡。該公墓管理處檢索墓區內墓主信息,發現876號墓位綜合信息與江某妹妹十分相近,并據此認定該墓位即屬于江某的妹妹。江某認為公墓管理疏于管理,無法明確876號骨灰盒歸屬,江某因此遭受精神痛苦,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公墓管理處通過檢索墓主信息與核實墓位落葬時間推定墓位歸屬,雖存在高度蓋然性,但無法明確無誤。墓地是生者悼念逝者、表達哀思、寄托感情的客觀載體,公墓管理處對老墓進行搬遷,導致涉案墓位“消失”,無法明確涉案墓位的存在位置,給逝者親屬造成心理陰影,致其精神痛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綜合考慮自然力的破壞、公墓管理處的管理疏忽、逝者親屬疏于祭掃等多方面原因基礎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雙方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
案件承辦法官彭林介紹,骨灰是祭拜已故親友的特殊載體,具有精神寄托、情感撫慰的特定價值。本案系因墓地管理不善引起的死者近親屬的情感損害,法院貫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根據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依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于這類特殊類型案件周密論證、大膽裁判,一方面對死者近親屬的情感利益予以了有力的救濟和慰藉,向社會昭示了人民法院維護公民人格權益的態度,讓人民群眾能夠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另一方面也宣誓了人民法院堅定維護公序良俗、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決心,實現了個案中的公平與正義。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1183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處“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可以參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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