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程晨、王田甜)兒童在游樂場玩耍時被踩傷,構成十級傷殘,向玩伴索賠,雙方協商無果,為此訴至法院。
2020年9月5日晚8時許,8歲的公某在父母的帶領下購票進入武昌某廣場內游樂園,公某與陳某一同進入滑梯屋玩耍時右臂被踩傷。醫院診斷顯示,公某肱骨髁上骨折(右側)、(右側)上肢關節損傷、(右側)上肢神經損傷。
事件發生后,公某的母親向公安機關報警。此后,漢街派出所組織公某、陳某進行了調解,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因索賠無果,公某訴至武昌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陳某等賠償損失10萬余元。

事發游樂場(通訊員供圖)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原告公某所受的損傷是由被告陳某造成的,即使被告陳某在玩耍中對原告公某造成踩踏,因二人參加的是正常的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原告公某也不得請求被告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故被告陳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原告公某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武昌區法院民二庭法官金莎介紹,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首次對“自甘風險”原則進行了規定,明晰了適用本規則需要滿足的條件。本案系對“自甘風險”原則的依法認定,明確了風險活動參加者為自身風險的第一責任人,提醒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參加者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參加適當的活動,加強對活動風險的認識與評估,增強自身的安全意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享受風險性活動帶來的好處的同時,盡可能避免風險的發生。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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