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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載不僅會危及車內乘客的安全,也可能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安全,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本案中,被告人以核載6人的面包車運載11名乘客,超載100%,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
孫某在東莞經營一家民營企業,兼營一些客運業務,偶爾用自己公司的車輛拉客賺外快。某日,其幾名在東莞工作的老鄉與多名同事共11人相約出游,欲前往廣州南站乘坐高鐵。老鄉便找到孫某,希望他能安排一輛車將他們載送到廣州南站。
于是,孫某找到朋友姜某,讓其以自己公司的非營運小型面包車將11名乘客從東莞送至廣州南站。同時,孫某以每人80元的價格收取車費,并承諾與姜某平分收益。
出發當日,嚴重超載的小型面包車從東莞駛往廣州南站,在途經高速公路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查,該小型面包車核載6人,被查獲時超載100%。案發后,孫某經口頭傳喚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后公訴機關以孫某、姜某二人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姜某犯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孫某不服,提起上訴,并提交能夠證實其構成自首的新證據。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對姜某的定罪和量刑,改判孫某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廖秋平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姜某無視國家法律,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車輛超載會造成車輛加重,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剎車安全性降低,同時也會造成車輛重心偏移,轉向穩定性下降,極大增加車輛側滑、翻車的風險,加之車內安全裝備有限,將對車內駕駛員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產生極大隱患。在此,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和人民群眾,務必要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不對超員、超載抱有任何僥幸心理,遵紀守法、平安出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轉自丨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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