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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小區業主
酒后從14樓電梯井墜落
司法鑒定評定呈植物狀態……
悲劇該由誰來“買單”?
近日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發布了這起案例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的一個凌晨
海滄A小區的電梯井內突然傳出巨響
驚醒了熟睡中的小區住戶
……
事發前,A小區的業主林某正在回家途中,他騎電動車搭乘貨梯,抵達14樓后手推電動車離開。然而幾秒后,林某連人帶車一同從14樓另一側客梯的電梯井墜落至停靠于1樓的客梯轎頂。
林某墜落后傷勢嚴重、失去意識,經120急救送往醫院治療,先后住院194天。2021年11月,司法鑒定評定林某目前呈植物狀態。2021年12月,林某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王某被指定為監護人。
林某一方認為,案涉電梯有質量問題,A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電梯生產商、維保公司存在侵權行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事故發生、林某受傷,故將其訴至海滄法院請求判令其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11項費用合計436萬余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關于事故發生原因,法院查明:
1.貨梯內監控視頻顯示,林某有喝酒跡象,攜處于帶電狀態的電動車搭乘貨梯至14樓并手推電動車離開,貨梯門關閉;
2.現場勘查記錄載明,14樓處客梯梯門已被破壞,門扇變形,右下角有輪胎印及刮痕,層門地坎有門下滑塊脫槽,兩扇門門掛輪脫軌,符合外力撞擊特征。電動車倒在停放于1樓的客梯轎頂,事故發生時客梯速度為0,車把手勾拌曳引鋼絲繩,轎頂門機控制系統損壞。
3.案涉電梯生產后檢驗合格,于2012年投入使用,事發前電梯年檢、季度及半月維保均合格。
4.其配偶王某在事故發生后向民警陳述:“……他拿個電動車,一推,就撞進去了……他撞進去開了,把門撞開了……”。
從上述證據可知,案發時客梯處于未運行的停止狀態,本案事故發生是因林某飲酒后誤觸電動車開關、撞開電梯門后墜落電梯井所致。
法院認為:
墜落事故系林某自身過失所致,與電梯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此外,四被告已經分別履行了日常的運維管理服務、事發時的應急救援服務,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
綜上,林某訴求四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無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駁回林某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解讀
針對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后果的案件,如果一味地考慮照顧弱者、緩和矛盾,讓無違法行為方給予受害者經濟補償,可能產生“和稀泥”的判決,裁判效果及社會導向不佳。此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認定責任,并注重審查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及邊界,對確因受害人自身責任造成的事故,應當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此外,近年來因電動車進入電梯、樓層充電造成的各類事故頻發,本案的事故悲劇亦與此有關,故再次提醒各位居民應提升規則意識、風險意識,切勿存在僥幸心理,以免悲劇發生。
來源: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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