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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之間經常有金錢往來
那么,兩方分手后
向對方給付過的錢款還應當返還嗎?
如果要還
什么類型支出的錢是應當返還給對方的?
日前
鎮江潤州法院通過審理的一起案例
給大家講解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2018年,鎮江董女士與徐先生相戀。起初兩人感情甜蜜,徐先生經常通過微信、支付寶給董女士轉賬,表達愛意。

2020年8月,徐先生為支持女友買新車,分多次向董女士轉了13萬元購車款。董女士也主動寫下欠條。

鎮江潤州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潘丁亮介紹:“女方向男方以微信方式,發送手寫借條一張,言明向其借款10萬元,若今后兩人未結婚,則歸還這10萬元。”

2021年,兩人戀情告吹。徐先生將昔日戀人告上法庭,要求董女士返還戀愛期間的花費,包括購車款等總計15.5萬元。
庭長潘丁亮表示:“本院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多次轉賬,系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雙方之間的感情為目的。男方作為無償行為的一方給付,并無想獲取對價的目的。女方作為相對人享有對方的給付,也不必向男方給付對待利益。”
而董女士微信發給徐先生手寫的10萬元借條,明確了是借款性質,而非戀人間的贈與。最終法院判決,董女士需歸還徐先生10萬元。

針對這起典型案例,法律人士也為戀愛中的男女處理此類問題給出了建議。庭長潘丁亮提醒:“情侶間的饋贈、其他經濟往來使得雙方的債務關系更難厘清和辨別,因此發生借貸行為,應盡可能保留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款項支付應盡量采取轉賬方式并加注備注,增強證據意識。”
記者|許瑩 劉舒 郭銳
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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