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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因賭博欠債向王磊借錢沒還被告上法院,調解書生效后,作為被執行人,陳某卻先還他人債務,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日前,經臺州市路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陳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十幾年前,陳某迷上賭博,賭了輸,輸了借,從此走向無底深淵。與此同時,陳某自己做小生意也沒有賺到錢,沒錢就到處在外借錢,親戚朋友都借了遍,還讓別人擔保從銀行貸款,就這樣陳某欠下了近500萬的巨款,想還錢也還不上了。
2014年10月,因陳某欠近9萬元錢一直沒還,王磊(化名)將陳某告上法院。按照民事調解書確認,陳某欠王磊的借款,于2014年11月前付10480元,次月起每月15日前付1萬元直至付清。直至2018年,陸續有10余人到法院起訴陳某,要求陳某還錢。經法院調解或判決后,陳某已簽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并知曉判決書和調解書內容,在還了部分債務后,仍有60余萬元未執行。期間,陳某也因拒不履行裁決,兩次被法院司法拘留。
2014年12月,陳某村里拆遷,分到兩套房子。“小微”是其中一個尚未提起民事訴訟的債權人,一直催債催得緊。在“小微”的建議下,陳某當時以60余萬的價格賣掉了其中一套商品房,其中40萬購房預付款用來償還之前欠“小微”的債務。因陳某自己賬戶被法院凍結,陳某就用兒子的銀行卡進行收款,瞞天過海。2019年交房后,陳某收到購房尾款,他把這筆錢一部分用來自己消費,一部分用來歸還給其他尚未提起民事訴訟的債權人。“因為外面還欠著很多債,當時沒通過法院起訴我的債權人也一直在向我追債,我就先把錢先還給他們。”案發后,陳某如實交代。
本案中,2014年10月,陳某與王磊之間的調解書生效,2014年12月,陳某收到購房預付款未先還王磊,而是還其他債務。陳某作為被執行人,負有執行義務,在明知法院判決生效的情況下,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日前,經路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當庭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應及時履行。根據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自行處置財產用于償還經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之外的其他債務,且該債務并非法律規定應當優先清償之債務的”屬于“隱藏、轉移財產行為”,本案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此種情形。檢察官在此提醒,身負多重債務的當事人,一定要先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
來源:浙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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