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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甘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消息,甘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犯王貴堂依法執(zhí)行死刑。
案情如下:
故意殺人犯王貴堂,男,漢族,生于1989年5月1日,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甘肅省舟曲縣人,住舟曲縣東山鄉(xiāng)店子灣行政村李家莊24號。
2019年1月被害人楊某某(女,歿年31歲)與吳某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但未登記。2019年10月楊某某又與王貴堂登記結婚,并繼續(xù)與吳某某同居,后向王貴堂提出離婚,王貴堂因此懷恨在心。2020年3月3日王貴堂攜帶一把單刃刀、農(nóng)藥前往舟曲縣城關鎮(zhèn)跟蹤觀察楊某某的行蹤,3月4日18時許,來到楊某某回家的必經(jīng)之路等待,19時許,楊某某與女兒冉某某(被害人,歿年3歲)在回家途中和王貴堂相遇,王貴堂與楊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王貴堂持單刃刀朝楊某某胸腹部、背部連刺數(shù)刀,致楊某某心臟貫穿、肝臟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隨后王貴堂用手捂壓冉某某口鼻,致冉某某機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犯王貴堂供認不諱。
王貴堂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殺人罪。王貴堂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行兇,又遷怒無辜,殺害年僅三歲的幼童,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貴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王貴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復核后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核準故意殺人犯王貴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命令本院執(zhí)行。
本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8月22日將罪犯王貴堂驗明正身,押赴刑場,用注射方法執(zhí)行死刑。
轉自:甘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來源:極光新聞 東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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