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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福州4月17日電 (記者劉曉宇)近日,福建公布修訂后的《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此次新修訂內容涉及效能制度、績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訴、效能問責等方面,旨在持續優化提升福建政務服務質量和水平。
《條例》明確,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政民互動與社會評議制度,利用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加強政企政民互動,將互動與評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依據。
《條例》規定,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應當以高質量發展為導向,重點圍繞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營商環境、自身建設等內容科學設定,并根據發展定位、基礎條件、資源稟賦等方面特點,分類分區域設置差異化指標體系。
在容錯機制方面,《條例》提出,為推動改革先行先試出現失誤,但未謀取私利的,應當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效能問責。《條例》進一步厘清了問責的范圍,并對問責結果運用作了規定:機關工作人員被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的,分別在一個月內、三個月內、五個月內不得參與和本職工作有關的先進評選,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18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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