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陶蓉)5月17日,武漢東湖高新區首例高空拋物罪宣判。姜某因多次高空拋物,致一人輕微傷,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四樓的人空中拋物,我媽媽被砸成肋骨骨折了!”時間拉回案發時,一名女子撥打電話報案,稱自己的母親正在撿拾廢品,突然被從天而降的垃圾砸成骨折。
經查,本案被告人姜某在東湖高新區某社區4樓從事室內裝修工作,2023年8月某日,姜某為圖省事,在確認樓底無人后,多次將建筑垃圾從窗外往下拋出。
以為下一次還會如常的他,沒有經過確認,便將屋內的小件包裝紙殼子、灰塵泥土、碎磚等裝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從窗戶丟向樓下,卻不慎砸中樓下的李某,致其胸背部軟組織挫傷并伴有肋骨骨折。2023年9月,經司法機構鑒定,李某構成輕微傷。
2023年10月,姜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賠償李某的經濟損失獲得其諒解。

2024年5月17日,該案在東湖高新區當代社區巡回審判點當庭宣判,姜某因多次高空拋物,致一人輕微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因姜某到案后具有自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和主動賠償的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姜某當庭表示服判。
“之前我們也聽說過高空拋物入刑,但是什么情況下,才會構成高空拋物罪呢?”旁聽正常庭審的居民們紛紛提出自己的疑問。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釋放了懲治高空拋物犯罪行為的信號。高空拋物罪即做出高空拋物的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情節嚴重的即構成犯罪。”“以本案為例,本案中的被告人,在裝修的時候為了方便,多次將裝修垃圾從4樓拋出,最終砸中行人導致案發。”在當庭宣判后,王友法官深刻剖析了本次案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高空拋物罪進行全面釋法,并結合“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活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的高空拋物侵權責任進行全面解讀。
“我們居住、工作的樓棟下,不僅有進出的人員,還停放著汽車、電動車以及公共設施等財物。從高空拋下物品,可能造成他人受傷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損壞,不僅破壞了社會秩序,還會對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
最后,王友法官帶給居民3則溫馨提示,告訴大家高空拋物行為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均可能被追究責任,希望大家以身作則,做一個尊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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