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姜泰陽)“舒法官,這起交通事故涉及人身傷殘,當事人對責任劃分爭議很大,調解有困難……”某天午后,正在案頭整理案卷材料的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法官舒婷接到了調解員許陽的電話。
許陽是駐江岸區矛調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專門負責交通大隊移交案件的調解工作,每當許陽在工作中“遭遇”拿不準的法律問題,就會第一時間向舒婷請教。而這次的糾紛還要從一次搭車說起。
網約車司機李某駕駛小型汽車搭載乘客杜某,杜某打開左側車門準備下車時,將身后騎電動車而來的宋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交警現場認定,杜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宋某無責任。宋某送醫治療前后共花費12萬余元,各方對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始終無法達成協議。
“李某態度消極、拒接電話,認為事故是乘客宋某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許陽向舒婷說明矛盾焦點,“李某回避責任認定,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因為不能自行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主張走訴訟程序。”
如何讓各方接受責任判定、理解法律依據,將矛盾化解在訴前?
詳細翻看案件材料、查閱現場記錄后,舒婷心下了然——李某駕駛車輛停靠位置人流量大且道路較窄,非機動車來往較多,作為駕駛員,其對停車地點、下車時間的選擇負有審慎注意義務,但事發時其并未對乘客杜某開門進行提醒。
厘清法律依據后,舒婷再次聯系各方到場,結合類案判例,詳細釋明法律規定,幫助李某理解責任認定和糾紛賠償標準,同時借助“道交一體化平臺”,“一鍵”實現賠付金額試算。
在舒婷的專業釋法和調解員的耐心指導下,各方當事人很快確定了調解方案,糾紛最終圓滿化解。
“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通常對案件事實爭議不大,但對損失數額認定、事故責任劃分等存在爭議,我們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一同開展調解,向當事人釋明法律依據,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當事人也更加信服。”舒婷說道。
在化解道路交通糾紛的探索中,法院的角色“不止于此”。
單絲不成線,獨木不成林。借助江岸區矛調中心解紛優勢和集群效應,江岸區法院主動融入社會治理,推動解紛資源融合,織密多方聯動網格,聯合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解紛力量,建立“三調一快審”分層過濾解紛模式——簡易案件交警現場調、復雜案件行業調解組織調、疑難案件多部門聯動調,少數爭議較大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導入訴訟程序,在區矛調中心科技法庭以要素式審判實現快審速裁,推動實現矛盾糾紛“漏斗型”“遞進式”化解。
依托該模式,2024年至今,372件道路交通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其中90.59%的案件自動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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