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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4周歲的劉小宇(化名),被警方認定為燃放“狼嚎”煙花致人死亡案的嫌疑人。
據警方調查:2024年2月12日晚8點18分,劉小宇在河南省尉氏縣彩虹橋東南角的草地上燃放“狼嚎”,煙花隔河斜飛,竄至90米外的人群中爆炸,導致一名10歲男孩死亡。
這起發生于大年初三晚上的悲劇,曾隨著受害者家屬發出“尋找目擊證人”的求助信息而引發廣泛關注。

2024年2月,受害人家屬發布的“尋找目擊證人”的求助信息。受訪者供圖
2024年3月15日,邢莊鄉派出所以“案情重大,移交刑偵大隊辦理更為合適”為由,向刑偵大隊移交該案。該移送通知書中提到,該案為:“2024.02.12”尉氏縣方旭(化名)、劉小宇過失致人死亡案。
方旭系警方認定的“狼嚎火箭”售賣者,26歲。
3天后,尉氏縣刑偵大隊做出的“呈報不予立案報告書”提到,該案嫌疑人系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經尉氏縣委政法委集體研究決定,對此案不予立案。當天,尉氏縣公安局蓋章批準。
2024年4月2日,邢莊鄉政府向尉氏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支付鄉政府此前墊付給受害者家屬的賠償款60萬元。受害者家屬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7月1日,劉小宇家屬申請追加方旭為被告,獲法院準許。
庭前會議、開庭審理、補充問詢、新證據質證,歷時1年零3個月,尉氏縣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劉小宇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承認其購買燃放“狼嚎煙花”炸到人了。劉小宇兩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均是在其父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劉小宇父母提交的錄音、照片等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認定劉小宇的供述系受到脅迫而作出的。結合其他訊問筆錄及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劉小宇系本案的侵權行為人,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應對本案中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第三人的損失為95萬元。法院判處劉小宇及其家屬承擔40%的賠償責任,邢莊鄉政府因未全面履行管理職責,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受害者監護人未謹慎履行監護責任承責10%。邢莊鄉政府、劉小宇及其監護人分別承擔4萬元、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賠償。

劉小宇父親購買的加特林及狼嚎。他稱兒子接受調查時,向警方描述自己所放煙花均是加特林的特征。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9月25日,尉氏縣法院參與審理該案的相關工作人員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事案件考慮到高度蓋然性,該判決最終的結果是合議庭根據目前在卷的所有證據,綜合評判的,認為劉小宇是侵權人的可能性,要大于他不是侵權人的可能性。
尉氏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確定劉小宇為燃放“狼嚎”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嫌疑人,證據具有唯一性。
目前,劉小宇家屬已提起上訴,2025年10月13日,該案二審將開庭審理。
來源:新京報
出品:荊楚網(湖北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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