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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濤、馮鵬)為切實保障一庫碧水永續北送,近日,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政府發布加強丹江口庫區(鄖陽區段)岸線管理的通告。
通告指出,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170米(吳淞高程,下同)土地征收線以內的區域(含孤島)劃定,具體以國家批準的丹江口水庫大壩加高工程建設用地為基礎劃定。庫區保護范圍原則按城區范圍內管理范圍邊界線外延100米、農村范圍內管理范圍邊界線外延300米劃定。當保護區邊界線高程高于174.35米時,按174.35米控制;當保護區邊界線與劃定的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線接近、且不高于174.35米高程時,采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線。據統計,丹江口庫區(鄖陽區段)管理范圍面積為147.02平方公里,管理范圍岸線長度約821.11千米。
通告要求,在丹江口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圍墾、填庫、造地、造田、筑壩攔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活動。已經侵占的,應當逐步退出侵占的庫容和水域面積。丹江口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能實現水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建設項目;禁止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
在丹江口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公路、鐵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影響水文監測,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手續。
上述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審批、核準時,審批、核準單位應當征求丹江口水庫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禁止在丹江口水庫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礦、取土、采石、采砂、鉆探、建房、建墳、挖塘、挖溝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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