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記者張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涉外官司怎么打?2月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文,為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提供指引。
疫情防控期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哪些途徑起訴?
答: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確需向湖北各級法院提起涉外商事海事訴訟的,可通過湖北法院訴訟服務網(htpp://www.hbfy.org/電子法院欄)、湖北移動微法院(通過手機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線上渠道進行網上立案。
當事人申請網上立案確有不便的,可通過郵寄方式將立案申請材料寄往相關法院,也可借助跨域立案方式提起訴訟。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時效權利和上訴權利?
答: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法定訴訟時效或提起上訴的法定期間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在防控措施結束后相應順延,但當事人應提交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的通知,或本人被界定為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無法明確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發熱患者、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以下簡稱“四類人員”)的證據,證明確因當地防控措施影響其行使請求權或上訴權。
疫情防控期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當事人如何避免因未成功交納訴訟費用而影響訴訟權利?
答: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的法定期間或法院通知期間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在防控措施結束后相應順延,但當事人應提交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的通知以及本人因疫情或防控措施確實無法進行網上交費的證據。
疫情防控期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當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進行抗辯?
答:當事人主張因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履行合同,或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提交證據證明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合同履行構成不可抗力。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保障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答:當事人超過法定期間申請承認、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的,應提交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的通知,或本人被界定為“四類人員”的證據,證明確因當地防控措施影響其提起主張。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當事人辦理公證認證、提供域外法律適用意見、域外調查取證等權利?
答:當事人以疫情為由申請對上述行為延期的,全省法院可以根據疫情防控措施,在原定期限基礎上適當延長。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保障外國、港澳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
答:外方、港澳臺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確因情形特別重大緊急而申請財產保全的,全省法院視具體情況相應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審理?
答:經審查確認,存在以下情形的案件可依法裁定中止審理:
(1)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為"四類人員",因被治療或采取隔離措施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
(2)當事人住所地或受理法院所在地存在疫情,防控措施未結束,當事人提出中止審理的;
(3)為有利于疫情的防控,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案件審理的。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當事人的其他程序權利?
答:全省法院已經通知開庭審理并送達開庭傳票,當事人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原因未按通知時間到庭的,不按拒不到庭處理,全省法院應另行擇期開庭,或根據個案情況及當事人意見進行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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