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劉杰)隨著人們安全意識的提升和科技的進步,公民個人在住宅室內外安裝攝像頭的現象愈發普遍。然而,監控攝像頭在給自家提升安全感的同時,安裝在室外的攝像頭也可能給鄰居帶去隱私泄露的不安全感。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攝像頭引發的侵害鄰里隱私權案件,認定攝像頭朝向他人住宅拍攝的行為違法,判令攝像頭主人刪除此前拍攝內容。
基本案情:
趙某、錢某房屋相隔近20米,成L型。2017年,趙某為了房屋安全,在其外墻安裝監控攝像頭。2021年5月,錢某以趙某安裝的攝像頭是旋轉的,會拍攝到其房屋的廁所和臥室,令其感到不安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嗣后,經村委會與趙某溝通,趙某將攝像頭調換至其房屋的西端南墻。但錢某認為,趙某所安裝的攝像頭是可以旋轉拍攝的,雙方房屋間隔僅23米,即使趙某調換了攝像頭位置,自家房屋也依然在攝像頭監控范圍之內,造成其隱私泄露。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錢某主張趙某在其庭院內安裝攝像頭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隱私被侵害的事實,且趙某在自家庭院內安裝攝像頭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屬于違法行為,遂駁回了錢某的訴訟請求。
武漢中院認為,趙某房屋為三層樓且門前有較大面積的院子,案涉攝像頭的監控范圍并不必然超出合理范圍,在攝像角度合適的情況下,不當然地侵害他人權益。趙某沒有證據證明該攝像頭在朝向錢某房屋的期間內沒有工作,應當推定該攝像頭一直處于工作狀態且拍攝了相關視頻。雖然沒有證據足以證明趙某在使用該攝像頭的過程中實質性地對錢某的房屋進行察看并利用了拍攝內容,但案涉攝像頭確有朝向錢某的房屋,其間必然會拍攝錢某的住宅, 趙某應當立即糾正該攝像頭監控角度不合適的行為,確保不得對錢某住宅進行拍攝。若無論怎樣對該攝像頭的監控角度進行調整,都無法確保該攝像頭不朝向錢某的住宅,則該攝像頭應予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武漢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立即糾正將案涉攝像頭朝向錢某住宅的行為,并刪除此前拍攝內容中與錢某住宅有關的相關影像資料。
法官說法( 武漢中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 何義林):
除法律規定外,民事主體行使自己權利,須以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趙某出于安全考慮,在自己房屋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其作為自然人,所安裝攝像頭的監控區域只能以自己享有的權益為限,不得超出自己房屋以及周邊的合理公共區域,否則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權利必然與義務相伴隨,公民在利用科技之便利提升自身安全的同時,也要意識到其追求自身安全的權限不以造成他人不安為限,同時,如若發現自身隱私權有被侵犯之虞,亦可尋求法律保護。(文內趙某、錢某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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