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黃秀蓮)張某經鑒定發現正在撫養的3歲兒子不是自己親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妻子返還彩禮、撫養費,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張某和林某是大學同學,2008年自由戀愛,2016年登記結婚,2017年林某生育一子張甲。2020年4月,張某委托鑒定機構作親子鑒定,發現自己不是張甲的親生父親。張某與林某因此產生矛盾并分居,雙方溝通未果,張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林某向其返還彩禮、返還已支付的孩子撫養費17萬元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林某雖是自主婚姻,但婚后因林某對婚姻不忠產生矛盾并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張某提出離婚,林某同意離婚,故準予雙方離婚。因張甲是林某與案外人所生之子,張某并非其生父,其應繼續由林某撫養。林某婚內出軌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并隱瞞張甲非張某親生的事實致使張某違背其真實意思撫養其非親生子,由此給張某造成的撫養費損失及精神損害,張某有權要求林某賠償。關于撫養費損失數額,因張某僅向法院提交銀行流水難以證明其向林某的轉賬均用于張甲的撫養,且部分轉賬發生于張甲出生之前,法院根據張某與張甲共同生活的時間,綜合考慮當地生活水平、張甲實際生活需要及張某的經濟狀況,酌定數額為7萬余元。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考慮張某精神損害程度、林某過錯程度、雙方經濟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數額為3萬元。
因張某與林某已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且張某未因彩禮的給付而導致生活困難,故其要求林某返還其婚前給付的彩禮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結合財產來源,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及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分割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張某適當多分。林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林某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上訴費,并向二審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二審法院按上訴人林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法官說法】
漢陽法院江堤法庭庭長葉凌芳介紹,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林某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法律義務,導致張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撫養非親生子女,蒙受物質、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因此,法院從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角度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林某向張某賠償相應的撫養費損失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睹穹ǖ洹吩凇痘橐龇ā吩袃热莼A上增加規定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以及夫妻之間“互相關愛”的內容, 并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使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體現了法治和德治結合并舉的精神,是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希望大家都能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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