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王田甜 王曉曼)8月2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聯合市婦聯,制定出臺《關于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妥善化解家事糾紛的意見》,意見明確雙方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引入家事調解員和家事調查員參與訴訟、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專業心理咨詢、家庭教育指導、人員培訓等方面開展一系列深度合作。
今后,武漢兩級法院將從司法、婦聯、共青團、公證機構、基層群眾組織推薦的人選中,選任家事調查員,授權其調查案件情況,為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提供參考。為規范相關工作開展,武漢中院還專門制定了《家事調查員工作規范》和《家事調解員工作規范》。
2021年7月,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西馬人民法庭成功審理全市首例引進家事調查員依法裁判的離婚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委托家事調查員走訪調查夫妻感情狀況、撫養孩子的優劣條件并出具調查報告,最終,法官根據調查報告結論作出判決。
西馬人民法庭庭長王曉霞介紹,引進具備專業知識和溝通技巧的家事調查員,對夫妻感情、親子關系等抽象事實進行調查,可以幫助法官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案件事實,在此基礎上作出合理裁決,最大程度保障請不起律師、舉證能力不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借助第三方力量形成客觀中立的裁決,案件當事人更容易接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比較好。
武漢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事審判事關民生福祉。今后要進一步構建司法、行政、婦聯、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堅持將司法服務下沉一線,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安全感、獲得感。
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委托家事調查員調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個人經歷、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狀況、家庭情況、夫妻關系、居住環境和工作情況等;
(二)對子女的撫養情況,子女心理狀況及學習情況等;
(三)對老人的贍養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家事調查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與當事人本人及父母、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面談交流,觀察當事人與其子女、父母及其他有關人員之間的關系;
(二)征詢8周歲以上的子女對撫養及探望事項的意愿和態度;
(三)走訪當事人居住的社區、所在單位、子女的學校等;
(四)其他調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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