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昕、周欣然)消費者購車時遭遇商家前后簽訂多份合同,導致實際權益縮水。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汽車銷售合同糾紛案,明確了在存在多份合同的情況下,應以雙方明確約定的“唯一合同”作為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依法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案對規范汽車銷售市場行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具有典型意義。
2023年10月,消費者劉先生(化名)與某汽車銷售公司初步達成購車意向,并簽署了一份《購車建議書》,約定車輛總價為182,500元。兩天后,雙方正式簽訂《汽車購銷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車輛價格為177,500元,并特別載明:“本合同為雙方關于購車事宜的全部且唯一合同,并取代雙方之間此前有關的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合同、協議、理解和溝通。”劉先生據此支付了全部購車款及首年商業保險費。
根據汽車廠家當時的促銷政策,購買該車型可獲贈點券及商業險優惠等權益,劉先生選擇了其中“抵扣首年商業險4000元”的權益。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劉先生發現其支付的保費并未實際享受到4000元抵扣,認為汽車公司應退還該款項。汽車公司則辯稱,購車款已從《購車建議書》的182,500元降至《汽車購銷合同》的177,500元,其中4000元差價即為對保險權益的抵扣,故無需另行退還。雙方協商未果,劉先生遂將汽車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的核心在于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依據。法院指出,雙方后續簽訂的《汽車購銷合同》中,不僅明確約定了車輛價格,更以顯著條款聲明該合同為雙方“全部且唯一合同”,明確取代了之前的所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履行內容的確定)、第五百零九條(全面履行與誠信原則)及第六百二十六條(價款支付)的相關規定,當存在多份合同時,應以雙方最終明確約定的、體現最終合意的合同文本作為履行依據。
法院認定,劉先生的實際購車款應依據《汽車購銷合同》約定的177,500元確定。汽車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將廠家承諾的4000元保費優惠權益通過降低車價的方式實際給予劉先生,其主張以《購車建議書》價格為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判決汽車銷售公司向劉先生退還其未享受到的4000元保費優惠。該汽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汽車消費涉及金額較大、流程復雜,是消費者生活中的重要支出。當經營者與消費者就同一交易訂立多份合同時,若其中一份合同明確約定其為“最終”“唯一”合同并取代先前所有約定,則該合同具有最高效力,應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依據。廠家或銷售商宣傳的促銷政策、優惠權益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因素,必須清晰、準確地體現在最終合同中并實際履行。商家不能以多份合同或模糊條款為由,規避兌現承諾的責任,必須恪守誠信原則,確保宣傳承諾與實際合同及履行結果一致。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合同時,也應仔細審閱條款,特別是關于價格、優惠、合同唯一性等核心內容,留存好相關憑證,以便有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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