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張志譚)近日,由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被告人韓某某盜竊案,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采納抗訴意見,將韓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十個月改判為十一個月。
2020年9月至10月,韓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間內,趁與其合租的被害人不在,將被害人存放在房間布衣柜內的黃金戒指等物品盜走變賣,被盜黃金戒指等物品合計6300余元。韓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檢察機關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案件提起公訴后,韓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一審法院認定檢察機關量刑意見適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盜竊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一審宣判后,韓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西陵區人民檢察院以韓某某違反其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韓某某在一審過程中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基于其簽署的具結書向一審法院出具量刑建議書,建議對其從寬處理,一審法院亦將認罪認罰作為一項從寬情節在量刑中考慮。韓某某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在得知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后又主動撤回上訴,其真實目的是為了留所服刑,有違訴訟誠信,應相應提高刑期。
據此,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西陵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旨在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減少對抗、節約司法資源的重大司法制度創新,被告人在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得到從寬判決后應尊重司法裁判的結果,如為了達到留所服刑等不正當目的濫用上訴權,勢必會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破壞契約精神,損害司法權威。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于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的,將依法行使抗訴權,以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嚴肅性,防止司法資源被故意浪費,切實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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