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陸明 梁學東)9月8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近期出臺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工作指引》。
據介紹,《工作指引》結合當前湖北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趨勢,主要通過統一執行工作尺度、強化對執行權的監管,促使執行工作質效提升,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盡可能降低執行行為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工作指引》首次設置了懲戒寬限期制度,要求全省法院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1-3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內,暫不發布被執行人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針對企業失信行為,“信用懲戒寬限期”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的行為,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執行法院應當立即撤銷或屏蔽失信信息。無法立即撤銷或屏蔽的,最遲應在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為體現執行的精準高效,《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規范執行行為”。要求在執行立案、財產保全、查封范圍、執行財產選擇等方面統一工作標準與尺度,堅決杜絕執行行為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情形的發生。同時,《工作指引》還對如何加快辦案節奏、創新執行方法、靈活采取執行措施和充分實現財產價值等方面作了分別闡述,確保執行工作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省高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全省法院將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將善意文明理念貫穿執行工作的每個環節,在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執行行為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
附:適用懲戒措施寬限期的5種情形
第一,對受災、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給予寬限期,這是為了挽救市場主體,盡量避免帶來消極影響;
第二,對主動履行部分義務的被執行人給予寬限期,這是基于此類被執行人具有履行債務的意愿,應給予機會讓其盡量籌措資金解決困難;
第三,對享有其他正在執行的債權的被執行人給予寬限期,這是基于此類被執行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只是因為其他案件未完導致暫時履行不能;
第四,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情形下給予寬限期,這主要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
第五,其他應予寬限情形,這是兜底性的規定,可以靈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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