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許念)發包方誤將應退還實際施工人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匯入已成為被執行人的承包方賬戶,并被人民法院執行扣劃,實際施工人因未收到退還的保證金而起訴要求確認匯入承包方賬戶內的款項歸其所有,并排除強制執行申請。
2016年5月,嚴某與某工程的承包方達成協議,由承包方將其承接的一工程交由嚴某具體施工完成。后嚴某自籌資金向工程的發包方支付了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后,各方完成了結算手續,嚴某也履行完與工程承包方約定的合同義務。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過程中,因溝通不及時,發包方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入了承包方賬戶。承包方因在人民法院有被執行案件,其賬戶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故發包方向承包方賬戶退還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即被凍結并依法扣劃。嚴某未收到退還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未獲支持后,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人民法院從承包方賬戶內扣劃的款項歸其所有、排除強制執行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除非法律、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動產的所有權認定規則應為“占有即所有”。貨幣作為可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在類型上歸屬于動產,也即,誰占有貨幣、誰即擁有貨幣的所有權。發包方將相應款項匯入承包方賬戶后,承包方即占用并享有相應款項的所有權,嚴某及匯款的發包方均不再占有相應款項,也就不享有款項的所有權。故對嚴某提出的確認人民法院自承包方賬戶內扣劃的款項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即使嚴某、承包方均認可發包方的匯款行為系履行保證金退還義務,該退還的保證金實際應由嚴某取得,也因發包方已將款項匯入承包方賬戶, 嚴某僅取得針對承包方享有的普通債權,其權利內容和效力僅限于請求承包方為一般金錢數額的給付,而不能直接指向發包方匯入承包方賬戶內款項的所有權。也即,該普通債權不具備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的效力,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申請。故對嚴某提出的排除強制執行申請的請求,也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嚴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裁判、說理予以認可。同時認為,嚴某在二審中提出的發包方退還的款項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具備擔保功能,應當優先受償的抗辯意見,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畢,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證或擔保功能已實現,已轉化為普通債權,嚴某的該項抗辯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案件承辦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所有權認定及公示規則為: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及轉移依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確定;動產權利的歸屬及轉移除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占有即所有”規則。對于貨幣這一種類物,無論其是實物形態,還是虛擬形態,其權屬認定一般均適用“占有即所有”規則。失誤或錯誤匯入他人賬戶的款項,即使缺乏轉賬、匯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所有權也已轉移至該他人一方,匯款人不再擁有款項的所有權,無法直接取回所匯款項。錯匯款項情形下,收款人一方因與匯款人之間缺乏法律關系或合同關系而取得了利益,故對匯款人負擔不當得利債務,匯款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向收款人主張返還。但通常情況下,如收款人為被執行人,則匯入收款人賬戶的款項存在被人民法院強制扣劃的風險,可能導致匯款人享有的不當得利債權無法順利實現。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移動支付、電子支付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及經營中的主流支付方式,國內大中城市基本已實現無紙化支付。無紙化支付給我們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萬不可忽視其存在的風險因素,畢竟,錯誤匯款、失誤匯款的案例已屢見不鮮。需養成良好的支付習慣,小心、謹慎的使用電子支付,避免失誤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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