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劉莊園 )鄰居程某在陳某拒絕其更改入戶門朝向的情況下,將入戶門改為外開,陳某為此訴至法院。
陳某、程某分別是武漢市漢陽區某小區同一樓層的鄰居,該小區開發商向業主交付房屋時,該兩戶房屋的入戶門均為向內開啟。2020年8月,程某向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申請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填寫了《房屋裝飾裝修申報登記表》,物業公司向程某發放了《裝修事項告知》,其中第二條內容為:“入戶門需要改變開啟方向的,必須經相鄰業主書面簽字同意方可改造”。
程某通過微信與陳某聯系,商議將入戶門改為外開的事宜,陳某表示出于安全考慮明確拒絕其由內開門改為外開門,后程某在未經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入戶門改為外開。陳某認為,因走廊面積狹窄,程某將房屋改為外開門后給陳某的通行、通風、采光及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妨礙,程某應該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入戶門為內開門。
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戶主、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未經相鄰業主同意,擅自改變入戶門方向的行為侵犯相鄰業主合法權益,應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本案中,被告改變規劃建設設計,將入戶門改為向外開啟,原告出行必須經過被告的房屋,當被告入戶門開啟時,留給行人通過的距離過于狹窄,會對原告正常進出造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在發生火險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會影響相鄰方的安全疏散,且在日常開關門時,存在人身和財產安全隱患。被告擅自改變入戶門方向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停止。法院判決被告程某將入戶門恢復原狀為向內開啟。
【法官說法】
漢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戴猛介紹,本案涉及《民法典》相鄰關系條款,《民法典》完善了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精神內核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體系,凸顯睦鄰友善、方便生活原則,強調鄰里之間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戶主、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經實地調查,原告出行必須經過被告的房屋,涉案房屋所在公共走道寬約130厘米,程某房屋的入戶門寬約90厘米,當其房門向外開啟至垂直于墻面時,公共走道的間隙僅為40厘米,該距離過于狹窄,會對原告正常進出造成一定的影響。且在日常開關門時,可能給過往人員造成人身和財產安全隱患。另外,在發生火險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會影響相鄰方的安全疏散。被告改變入戶門方向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停止。
法官建議,在處理鄰里關系時,應堅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建和諧友善的鄰里關系,在對房屋等不動產進行建造、改造、修繕前告知相鄰權利人,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活方便,盡量減少因行使相鄰權給其他權利人帶來生活的不便。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戶主、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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