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金紅羽)“十倍賠償”條款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有15年之久,但時至今日,仍有許多人并不理解該法條。3月15日,武漢市漢陽區法院發布兩起典型案例,權威解讀“十倍賠償”的適用條件。
重復購買60袋雞翅后起訴索賠7萬余元,法院:駁回訴請
徐某向某店鋪購買十袋雞翅中,花費1299元。一個半月后,又重復購買同款雞翅中50袋,花費6000元。一個月后,徐某以購買商品違規添加紅曲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退貨退款及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紅曲紅系案涉商品調味料的配料,并非直接添加案涉商品中,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合調味料》的規定,案涉商品中紅曲紅的使用符合相關要求。此外,徐某在購買10袋雞翅中發現案涉商品疑似違規使用添加劑后,接續購買50袋商品的行為,不符合正常消費習慣。徐某將案涉商品用于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較低,不屬于正常的“生活消費”范疇,如支持徐某訴請十倍賠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且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故判決駁回徐某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購買酸奶已過期,法院:十倍賠償
楊某在某商店購買酸奶一袋,花費5.8元,回家后發現酸奶已過期,故訴至法院,要求某商店退款并進行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店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故判決某商店應退款并支付1000元的賠償款。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最高院近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僅在“生活消費”范圍內適用。對于重復購買疑似違規商品、大量購買遠超生活所需的某種商品后起訴要求賠償的行為,因不屬于正常“生活消費”,人民法院對其要求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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